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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河南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选拔2600名高校毕业生,河南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实施意见》(豫办〔2009〕4号),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发〔2009〕27号),为做好2011年面向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选拔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对象

  选拔对象为择业期内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的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药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妇幼保健、医学影像、检验、护理、全科医学、卫生法学等专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及专科生。

  二、选拔计划

  根据《河南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要求,2011年,计划为全省县级医疗卫生机构选拔全日制医疗卫生专业硕士研究生50名;为全省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选拔全日制医疗卫生专业本科生550名;为全省乡镇卫生院选拔全日制医疗卫生专业专科生2000名(具体分配计划见附件1.)。

  三、选拔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学习努力,成绩优秀。

  (三)毕业后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四)有无私奉献和吃苦耐劳精神,志愿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6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适应基层工作需要。

  四、激励政策

  (一)对于选拔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由省卫生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学习期间国家规定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

  (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实施意见》(豫办〔2009〕4号)规定,对选拔到中心卫生院以外的偏远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等医学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核定专项编制,工资由县级财政部门给予保障,服务年限满6年者,承认其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身份,享受相应待遇。对选拔到中心卫生院以外的偏远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等医学院校全日制专科生,凡取得执业医师、药师、护士资格,其它专业人员取得技师(士)职称的,工资由县级财政部门给予保障,实行岗位管理。

  (三)参照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卫人〔2003〕22号)规定,对于选拔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其薪级工资向上浮动一级。在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8年的,其浮动工资从满8年的下月起予以固定,同时国家规定的正常调资、升级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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