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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范畴

  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间曾经存在雇佣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的雇佣

  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佣关系的法律文件。

  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间曾经存在授权委托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如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空白授权委托书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不能认为构成表见代理

  1)盗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定合同的

  2)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定合同的隐名的间接代理效力原则上,隐名的间接代理订立的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与委托人无涉

  但有两种情况下会涉及委托人:

  1)若合同订立后,因第三人的原因致受托人不对委托人履约的,受托人应尽一重要的义务——披露义务;此时委托人取得介入权——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第三人取得抗辩权——缓用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对抗委托人。

  2)若合同订立后,因委托人的原因致受托人不对第三人履约的,受托人也应尽一重要义务——披露,此时第三人取得选择权——选择向委托人主张权利,或向受托人主张权利,但一经选择,不得变更;此时委托人取得两项抗辩权——缓用其对受托人对抗第三人;缓用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对抗第三人。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1)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若受托人先行垫付该费用,则委托人需要偿还该费用及

  利息(特别注意“利息”)

  2)支付报酬(有偿的场合下)

  3)赔偿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损失

  4)赔偿另行委托而致受托人的损失

  受托人之责任

  原则上,采过错归责原则

  在无偿场合下,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损时负责任

  委托代理人突然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委托代理关系当然终止

  被代理人(委托人)突然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不当然终止

  诉讼时效期间

  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有强制适用性——当事人单方无权改变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注意

  民法通则中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但《产品质量法》中“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考虑到“产品存在缺陷”也属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范畴,并且存在缺陷的产品的出售者也可能未予声明,所以两个法条可能有可能发生竞合。若发生竞合,如何适用?

  若构成侵权之债与违约之债的竞合,权利人有权利选择其一而行使。若起诉发生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选择违约与侵权均可支持;若起诉发生在其后1年之后2年之内的话,恐怕只能依侵权之诉才能获得支持了。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几种特殊情形

  1)明确约定履行期间的债权,自期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洒;若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予以对方的恩惠期(宽限期),则从该恩惠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3)人身伤害中,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伤势为当时未发现的,从伤势 确诊之日起算

  4)职务侵权赔偿请求权,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行为之日起算

  5)分期负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按照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而不从最后的履行日期开始计算中断的事由

  1)起诉

  2)请求

  3)承认

  不视为起诉的

  1)自动撤诉

  2)不予受理

  3)驳回起诉

  4)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1.可变更、可撤消合同中行使撤消权的期间是1年

  2.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为5年

  3.撤消之诉中的撤消权行使期间为5年

  实际上,除斥期间的起算点的经典表述是:“自行为成立之日起”(合同法第55条例外)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经典表述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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