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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一般及其效力

  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主要意义——前者以交付,后者以登记分物与不可分物分类的主要意义——后者不能实物分割方式,只能用变相分割或折价分割的方式。

  认定主物和从物时应该具备的条件

  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否则,会构成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A物之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

  物;B物脱离A物,则失却其本来的用途(价值)则B物是从物。

  汽车与备胎——主物与从物

  汽车与轮胎——整体与部分

  孳息包括

  1)天然孳息

  2)法定孳息

  3)射悻孳息 如福利彩券的中奖奖金

  不动产质押权是无效的

  动产的公示方法——交付

  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

  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为一

  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的物权亦受保护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要求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要求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若第三人约定的权利内容与公示的内容不致的,应以公示的内容为准追及效力又称“物在呼叫主人”,指物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不论辗转经过多少人之手,只要在最后占有人发现自己的物,即可予以取回,但物权之追及权的行使,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换言之,在辗转流经多人之后的过程中,若有人为善意取得,则构成对追及权的阻断

  物权的优先性

  物权的优先性是相对于债的平等性而言的。债是天生的平等派,同一财产上存在数个普通债权时,债权的实现顺序是处于同一顺序的,各个债权的实现不存在先后之分。

  物权优先于债权,是指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优于债权。

  各国法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产权变更的,不影响原承租人的利益,原租赁合同对新主人仍有约束力——买卖不破租赁

  下面五种财产(权)设立抵押的,必须登记,否则不生效

  1)土地使用权

  2)房屋等建筑物

  3)林木

  4)汽车、轮船、飞行器等主要交通工具

  5)企业设备

  法定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

  1)登记时间不同一天的,以先登记的抵押权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

  2)同一天在不同法定部门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

  3)一个经法定登记,一个未登记(严格地讲,此时并不是“两个抵押权先后之分”的

  问题,而“抵押权悠闲与一般债权”的问题。因为未经法定登记的抵押权根本未生效)

  自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

  1)都已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定实现的先后

  2)同一天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

  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的,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同一物上成立两个以上抵押权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先位抵押权)与该财产所有权归

  属同一个人时,该所有人的先位抵押权仍可对抗后位抵押权。

  当一个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时候——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留置权乃法定担保物权,故优先一切意定担保物权登记的抵押权的公示方式为登记,质押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登记的公信高于交付,故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

  质押有公示方法(如交付),故有一定的公信力,而为登记的抵押权无任何公示方法,故无任何公信力,所以原质押权优于为登记的抵押上述的公式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动产,而不可能是不动产,所以司考中常常以汽车、自行车、录音机为例

  建设工程之上承包人享有法定抵押权,若与约定抵押权相并存,前者应优于后者

  《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动产的原始取得债权规则有

  1)拾得人归还失主而生的费用(无因管理费用),有权向失主主张

  2)但不得主张报酬(有悬赏广告的除外)

  3)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4)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据不返还的,构成侵权之债

  5)拾得物非因拾得人故意而毁损、灭失的、拾得人不负赔偿责任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债权规则

  1)如能证明属某人所有,且现行法律、政策允许,应归其人或者其继承人所有

  2)所有人不明的,归国家所有

  3)若发现人将埋藏物、隐藏物归其主人的,不得请求报酬

  4)若归国有,接受单位给予上缴人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附合

  1)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混合):若能区分主物与从物,则新物归原主人所有人所有,原主物所有人给原从物所有人以相应补偿,若不能区分主物与从物,则归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2)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多发生在建筑或种植场合,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物权所有权,并给对方以相应的补偿

  3)附合与合同行为的区别:应特别注意附合是一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若不同物的所有人依协议而将各自拥有的物结合在一起,则不应成立附合。而是共有关系加工:

  1.原则上采材料主义:新物归原物所有人,有原物所有人给加工人以相应补偿

  2.作为例外的,若加工价值远大于原材料价值,也可归加工人所有,由加工人给原材料所有人以相应补偿

  特别关注

  上述所有添附规则,是以行为人善意或由事件引发为前提的。若行为人恶意为添附行为,处理如下

  ²能拆除的,责令拆除(恢复原状)

  ²不能拆除的,折价归财产所有人善意取得

  对象——仅限于动产(一般动产、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而不包括不动产。

  但下列动产一般不作为善意取得之对象:

  ²盗脏物

  ²遗失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²埋藏物、隐藏物

  但上述三类动产在例外的情形下可适用善意取得:即第三人从同类物品之公共市场上取得在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进行民事行为的当时,第三人不知道对方对动产无所有权或无处分权。民法上的“善意”指不知情。要强调的是。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只需第三人在行为当时不知情即可。至于事后又知情的,并不影响善意取得之构成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还要求“第三人为有偿取得”和“第三人已占有该财产”有偿取得的方式包括互易、买卖、,但排除了赠与、遗赠等无偿方式

  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后,可以自由处分,若无偿赠与他人,后者亦取得所有权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

  1)高度危险作业

  2)污染环境责任

  3)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1)地面施工责任

  2)建筑物侵权责任

  高空危险作业免责事由仅一种:受害人故意。若受害人仅有过失,仍由作业人承担责任。受害人的故意,应由作业人负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环境污染责任免责事由有三种

  1)发生不可抗力并经污染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害发生的

  2)受害人过错

  3)第三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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